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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6   浏览字号: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所列的犯罪。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对违法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因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应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渎职罪。依照刑法的这一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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