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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6   浏览字号:  

  

        为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服务的人,并非都能知道所承运、保管、仓储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对此要区别对待。另外,对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也应进行打击。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没收因运输、保管、仓储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所获取的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有关规定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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