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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什么特别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6   浏览字号: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类型主要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作为事业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内设但同时也向社会开放承接检验业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及并不隶属于某一部门、某一单位,而是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从目前情况看,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数量还较少,但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将会增多,并且将成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主体。现有的作为政府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将会有相当一部分逐步与所属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同,由于产品质量认证是改革、开放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大多数都属于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这里讲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是指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的检验、认证两类机构不得与行政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其他利益关系”主要是指表现于经济方面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现的直接影响双方利益的关系。产品质量法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作为中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不能依附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应违法干预独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活动。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关于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机构的规定,具有现实意义和前瞻性,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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