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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如何公布?为什么要进行公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6   浏览字号:  

  

        为便于社会了解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抽查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保障公众对被抽查产品质量的知情权,有利于对产品质量实施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有权并应当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的机关,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的依据,应是对有关产品依法抽样检验的检验结果。对于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的方式和时间间隔,产品质量法未作具体规定,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确定。应当明确的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应当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告。通过发布被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对被监督抽查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可起到警戒作用。广大群众也可以通过公告对一定时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有所了解,便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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