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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证券和资金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对于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行为,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上述行为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从业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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