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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这就是说,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定的证券交易营业场所之外私下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即禁止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买卖未上市的公司的证券。它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会干扰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必须禁止。
        2.买卖已上市公司的证券。这会妨碍证券交易公平和公开,因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已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是通过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电脑联网,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市场进行,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通过电脑撮合成交,这就保证了证券交易的公平和公开;但是,在场外交易的情况下,证券交易背着广大投资者私下进行,就无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有利于证券公司和少数大户进行操纵股市的非法活动,因此必须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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