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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在实践中,擅自设立证券公司及经营证券业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违法当事人冒用证券有限公司或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证券自营或代理业务。
        二是有的企业虽依法设立为公司,但是,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并颁发业务许可证,而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证券综合类或经纪类业务。
        证券法对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即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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