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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协助义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需要进行检查收集证据,这就需要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的配合,才能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证券法规定了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监督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证据。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是真实可靠的,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在有些情况下,被检查人很可能就是违法行为人,如违法行为得到查实就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被检查人可能会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这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证券法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使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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