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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有哪些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按照证券法规定,对证券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有下列要求:
        1.证券上市交易前,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托管,上市托管是强制性的。不管证券持有人是谁,都必须强制接受托管,否则,证券不能上市交易。
        2.证券托管必须在证券上市交易前进行托管,在证券上市后进行托管是无效的。
        3.证券上市前进行托管,必须是全部的,部分托管也是违反证券法规定的。
        4.证券托管仅是证券上市交易的需要,并不影响证券持有人对其拥有的所有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仅仅是负责托管,证券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对被托管的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享有所有权,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权将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这一规定,既是为了约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行为,也是为了保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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