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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时,不得为客户进行融券或融资交易?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并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人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1.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融券交易
        融券是指证券公司为证券不足的客户出借证券即透支证券的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曾经发生过证券公司为多赚取佣金而为客户融券的行为。这种行为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为一旦客户融券后在证券交易中发生了亏损,证券公司就要承担亏损的后果。
        2.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交易
        融资是指证券公司在客户交易资金不足时,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垫付资金代理客户交易。我国证券市场上也出现过证券公司在代理客户证券买卖中为客户融资的现象。与融券一样,这种行为也存在较大风险,因为一旦客户融资后在证券交易中发生了亏损,证券公司就要承担亏损的后果,所以也应当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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