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是证券公司的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他们的个人品德、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经营方向、经营业绩,同时这又与投资大众和上市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因此,法律对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的资格作了规定,即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人不能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里指两种人,一种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只能以自己的某些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里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察委员、总经理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7.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来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