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是指证券交易所内部工作人员,包括证券交易所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场务人员等。由于他们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一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很有可能扰乱证券交易秩序,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均对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限制作出严格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1.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3.因违法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4.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5.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五年;
6.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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