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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半年内收购人能否转让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进行这样的规定目的,是防止收购人以炒作为目的,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当收购人欲控制或兼并某上市公司时,其对该上市公司进行的收购属于善意的、正常的收购。如果收购人通过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完成了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一般不会很快将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冉进行转让。因为正常收购的收购人在完成收购后,需要对已经控股或兼并的上市公司进行改组,并希望通过自己的经营来营利,一般会长期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们如果是出于投机或恶意的收购目的,其收购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该上市公司,只是试图通过在证券交易市场的炒作达到谋利或破坏该上市公司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上述恶意收购人往往不会将已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股份长期持有,而是一旦遇到有利可图的时机就会进行转让,由于该收购人已控制了该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票,这种投机行为在短期内即可造成股票市场对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强烈反应,对于该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经营稳定性和在投资者心目中的信赖都会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同时只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少量股票的中小投资者在这种投机中,命运完全被作为大股东的收购人所掌握,他们由于往往不了解投机大户的内部操作动机,难以把握市场动向,毫无保障自己利益的能力。为此,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就会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持有状况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度投机与恶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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