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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收购人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对小股东所出售的股票应该如何对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当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时,意味着收购人实际上早已完全控制了被收购公司,此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已经处于明显的少数,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障。证券法的这一条正是规定了收购人在基本达到收购目的时对于这少部分投资者应该负有的义务。由于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当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这些处于少数地位的小股东已经失去在证券交易所将手中的股份卖出的权利,自然便失去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该股份以周转资金或者获利的可能。此外,如果收购人对该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敌意收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约束下,该收购人对这少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就会置之不理,甚至会利用其掌握绝对多数股份的便利条件故意损害这少部分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小投资者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时,收购人不得拒绝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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