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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公司何时终止上市?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从技术操作上讲是指将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从股票交易所停牌,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改变被收购公司的性质。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无论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载明的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是多少,一旦收购人已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票总数的7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即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这样规定是基于,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但如果由于收购人一个股东通过其收购活动已持有该上市公司75%以上的股份,那么该公司已经丧失了上市公司所应具备的重要条件,因此要依法终止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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