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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购条件的普遍有效性?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在证券市场的收购行为中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少数大股东,另一部分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当收购发生时,大股东因为持有大量股权,其所拥有的投票权远远大于广大中小投资者。为防止收购方与部分大股东私下勾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投资者,证券法规定要求收购方提出的收购条件适用于目标公司的所有股票持有人。这种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给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不会因参与者在市场中的职能差异、身份不同、经济实力大小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收购方如果提出的是对大股东有利的条件,则必须将这一条件同样地提供给广大中小投资者。这样,收购方在进行收购时就不可能不考虑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的这一条规定吸收了国际上的通行规则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使市场上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公平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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