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收购人依法发出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述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对书面要约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所要求的组成要件都包含在这一条的各项规定中,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说该收购报告书所包含的信息是完整和准确的。
根据收购要约的定义,因为它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所以作为要约的书面意思表达,收购报告书就成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判断收购行为是否合法、行使其对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权力的基本依据。在证券法颁布以前实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规定得比较笼统,只是要求提供收购者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其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对公司收购公告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总结实践的经验和做法,证券法对书面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规定了八项,其中:第一项的规定是确认收购人的身份;第二项的规定是构成该要约的最重要部分。因为收购要约首先是一种要约,而在法律上构成要约的条件中最基本的就是"意思表达",缺少了这个部分要约是不成立的。第三项的规定是确认目标公司的身份;第四项的规定是要求说明收购目的,这是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收购行为行使监管权提供参考依据,同时目标公司对这一项了解以后,可以判断对手的收购意图从而能够采取相对应的措施;第五项至第八项的规定主要是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披露。第五项要求列出收购股票的名称和预定收购的份额;第六项要求列出收购期限和价格,这一项无论是对目标公司管理层还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都是最关心的指标,因为归根结底一次收购是否成功与收购方报价的高低是有很大关系的;第七项要求列出收购所需资金的总额和资金保证,收购总额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投资者是否继续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收购方对收购资金的保证是给目标公司和投资者的一种信誉担保,保障收购的顺利进行;第八项要求列出提交收购报告书时收购方已经持有的目标公司上市股票的份额。这一方面是遵守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公告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是为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对当时的收购形势进行判断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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