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按照法定持股比例披露有关信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主要是使广大投资者根据该信息而有一定时间作出投资判断。同时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根据证券法对收购过程进行监督。有的收购人为规避法律,采用关联企业联手收购手段,我国第一例上市公司收购曾经发生过此种违规行为。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从4.56%跳到16%的过程不符合规定,未进行信息披露;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连续买卖,违反了大股东在作出公告的法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该股票的规定。对此,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了严厉处罚。因此,收购人在收购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一条所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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