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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哪些人员和机构传播虚假的证券交易信息?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为了保证在证券市场上披露的信息的真实,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此规定的含义是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1.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组织中从事公务或有关业务的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是指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传播媒介中工作的人员。有关人员是指以各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人员,如证券交易当事人、在各种传播媒介上发表证券市场评论的人员、证券业务研究、教学人员等。由于人们对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比对一般人更加信任,而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市场,所以,他们传播的信息,会对证券交易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在"收购苏三山事件"中,湖南省某县物资局干部在深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于1993年10月7日、8日分别以9.85元和9.6元的价格买进江苏省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万股,此后,于10月18日以"北海一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邮寄匿名信,陈述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意向。11月2日和5日,此人分别采取邮寄信函、发传真、打电话等手段,以所谓"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江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编辑部、海南省《特区证券报》编辑部通报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消息,要求予以公告,致使苏三山股票价格在11月8日从开盘价8.3元涨至11.4元,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秩序。由于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了有力措施,抑制了苏三山股票价格的上涨。
        2.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有关机构及其人员,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券交易所依法提供证券交易信息;办理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依法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决定临时停市;依法制订证券集中竞价的有关规定;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会员的场上经纪人及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等。所以,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包括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言词陈述和信息发布,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影响极大。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它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可以掌握有关的信息,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陈述和传播的信息,对于证券交易活动和投资者利益有很大的影响。
        (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证券公司是依法经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营业务,所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陈述和传播的信息,对于证券交易活动和投资者利益有很大的影响。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为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对投资者利益有直接影响。
        (5)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为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提供法律意见书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对于证券市场有极重要的影响。
        (6)证券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的自律性组织。证券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对证券交易活动会产生影响。
        3.各种传播媒介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各种传播媒介是指传输信息的所有手段,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话、传呼、计算机网络等等。无论是哪种传播媒介,在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传送、播出、刊载真实、客观的信息,而不得传播引导社会公众作出错误判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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