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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和人员对公告的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下列机构和人员对公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法定的申请文件,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所以,在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公告之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知悉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的内容,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知悉这些报告的内容。在公告之前,社会公众并不知晓公告的内容,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这时将公告的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泄露给他人,那么,就可能会使获得信息的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取暴利,造成对其他没有获得信息的社会公众的不公平,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知悉公告内容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着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内容的义务。
        2.证券交易所
        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依法经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有关上市申请文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安排其上市交易。所以,证券交易所在上市报告、批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公开以前,知悉这些文件的内容。
        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所以,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前,证券交易所知悉这些报告的内容。
        为了保证广大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得有关信息,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3.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时,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所以,在有关文件公告之前,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知悉这些文件的内容,并由此而知悉公司的有关情况。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的交易市场,承销的证券公司机构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有关人员
        除上述机构、公司以外,与这些机构、公司有关的人员,因其履行职责而知悉公告的内容的,在公告前也不得泄露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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