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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的提交和公告方式如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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