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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进行的证券交易情况,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承担保密的义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证券管理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法人、个人认购证券,参与股票、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应当以其真实名称或姓名开立账户,办理开户登记以及委托进行交易,应当出示其真实、合法的证件,因此,客户认购和参与证券交易的信息数据,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都予以了解和掌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账户保密,防止知悉客户交易信息的有关证券机构泄露客户的秘密而造成被不法分子挪用、盗卖客户的证券。依照这一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都必须依法为客户的交易活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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