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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什么对股票的有关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票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票的有关当事人持有的股票,限制其转让或者买卖的期限,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限制发起人所持股票的转让期限,是加重发起人对发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使其认真进行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并要求其必须认购35%以上的原始股份。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无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还是募集设立方式,都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发起人在公司的设立及股票发行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其所持股票的转让和交易作出一定的限制。
        2.限制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负责人转让所持股票的期限,是为了加重这些负责人对公司经营效益的责任。由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内部监督审计和日常生产经营,对公司的内幕信息十分了解,要求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所持的本公司股票,既可以防止内幕知情人交易,又可以将他们的股权收益与公司的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有助于督促他们尽职尽责地履行公司职责。
        3.限制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的转让行为,有利于保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一般都规定大股东为内幕知情人,对其股票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既可以防止内幕交易行为,也可以防止该大股东进行操纵股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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