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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谁承担?炒股赔钱怎么办?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股市有风险,投资要慎重。这个道理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从证券的发行工作来说,证券的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在这个环节上如果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停止发行,撤销核准的发行决定,要求返还购买证券的价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核证券发行后,在审核上没有问题,那么证券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好坏,则是发行人自己的事情,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发行证券后的经营状况以及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的股份的波动不负任何责任。至于由于发行人经营状况变化所引起的投资风险,则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既然是否购买证券、购买什么证券是由投资者自己决定的,那么购买后能否赚到钱或赔钱,自然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与证券发行核准机构无关。因此,证券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这一规定在我国很有现实意义。实践当中出现过股民赚了钱高兴,赔了钱到政府机关闹事的事件。这种只负盈不负亏的"股民意识"与证券风险自行承担的投资意识大相径庭。从实际出发,规定投资风险自行负责很有必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负责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保证证券发行申请发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至于发行证券后,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则是由发行人自己负责,与此相联的投资风险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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