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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发行工作进行监督?如何保证其核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的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为保证其核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本条规定,参与核准证券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这条规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核准程序的原则要求,具体来说:
        1.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由于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可以筹集资金,国有企业改制也需要筹集资金,因此,申请发行股票等证券的企业很多,再加上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缺乏经验,只能采取由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核准的方法来发行证券。这就要求加强核准工作的透明度和对核准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在审核环节中发生腐败现象。
        2.对审核机构人员的具体要求
        (1)不得与申请发行的单位有利害关系
        这里的利害关系既包括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如果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负责核准证券发行申请的人员应当回避。
        (2)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
        有些申请单位,为了获得发行申请的批准,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馈赠钱物。这实际上是行贿受贿行为,必须严格禁止这种行为,违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证券
        审核证券发行申请的人员,持有所核准发行申请的证券,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发送的,还是购买的,对于证券审核人员来说,都是不允许的。
        (4)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私下接触"是指在办公场所以外的时间、地点接触,包括见面、晤谈、吃饭、游玩等。有些单位为了获得发行申请批准,采用"私下接触"的方法,向审核人员施以影响。"私下接触"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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