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教师作为公民,同样有权依据宪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对于对教师行使民主监督权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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