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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为办学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教育行政部门改善办公条件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我国教育法中有集资办学的规定。集资办学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来的一项措施,它在特定的条件下弥补了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对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考虑到许多地区的生活还不富裕,教育法中对集资办学的原则、程序、管理等也作了相应的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必须规范化、合理、适度地进行。确需集资的,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不得由其他部门或学校出面组织,集资范围只限于被批准的乡、镇、民族乡的行政区域内。在集资原则上,农村教育集资必须“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不能过多加重农民经济负担。严格禁止强行集资和用不正当方式索要。
        法律规定,集资款一定要用于和只能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上,不能挪作他用。因此,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不得为改善其他方面办学条件进行集资,也不得将所集新建校舍和危房改造款项挪作他用。包括不能用于教育行政部门改善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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