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网民的意见和建议
来信(1)
上海 李 瑞:建议“就业促进法”综合考虑人才政策
草案整体不错,但考虑不周。
近几年来国内引进人才方面,出现了唯学历、唯职称现象。许多城市对引进人才实行“挑肥拣瘦”政策。主要体现在只用男的,不用女的,从政策层面上人为地造成了一部分具有劳动技能和能力的中、青年人员失业。
我们夫妇俩都是1957年生人。我在2005年元月被上海金融学院从苏州调入。我是副教授,但我妻子仅有大专学历,护师(上海很缺护士,但要本地户口,年轻的)。按上海市的规定,我的户口当时还可以进来,但我妻子不能。这样,我们就只能办理居住证,人事局还让我写清楚放弃我妻子享受三金的待遇,否则不给她办居住证。来上海后,我妻子就失业。我系还有一位青年教师,研究生毕业后来到上海。但他妻子也因学历低而户口不能进上海。现在他们的孩子已经上小学三年级,过几年上学也是问题。但我们这样的家庭,显然不能夫妻两地分居,于是只能“让”妻子失业。上海市所有的职介所都要求有上海市户口才给介绍工作。
另外,国家对归国留学人员的政策也有漏洞。我女儿于2005年6月从英国ULSTER大学金融专业毕业,获头等理学学士学位,学习非常优秀。回来后,孩子坚决不愿意在国外工作,当时她才不满20周岁。花了900多元在教育部办好学历认证后就和她妈一块失业在家。后来于2006年4月去美国的一家北美顶级的基金评级公司工作,今年2月,经过激烈竞争(英语、论文、面试),被派往欧洲做一个部门经理。她的毕业论文当时被英国的教授说成是“与牛津、剑桥一等学生的论文不相上下”。可是我们国内只认高学历,研究生、博士生遍地都是,一个小小的本科算得了什么?没人瞧得起!于是,被美国人挖走了。我们为国家感到可惜。
建议“就业促进法”也综合考虑一下人才政策。在解决众多人就业问题时,千万别忘记不要浪费对国家建设的有用人才,尽量统筹安排,打破地域界限,尽量做到人尽其才。这样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对家庭的和睦都能带来好处。
谢谢
来信(2)
山东 张云超:建议草案增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后,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我进行了认真的学习研究,认为草案内容较为全面,适应我国的就业形势。但我认为,草案应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关规定列入,具体原因是:
一、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大量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我国投资建厂,随之而来的是,这些企业带来了部分外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高级管理、技术工程等业务。但近几年,部分外资企业开始将外国人安置到普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上,造成了我国就业人员就业竞争压力增大。
二、近几年,各地均出台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扶持政策,企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部分企业由于业务需求,要求聘请外国人从事管理、技术、营销等岗位工作。因此,我国已亟待用法律方式来规范企业聘请外国人工作,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求。
三、随着大批劳动密集型企业建成投产,我国沿海地区已出现普通工人短缺状况,特别是普通女工短缺现象突出,今年春节期间,大批企业赴西部各省区招工,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部分企业有意从一些经济条件落后国家招收普通工人,如朝鲜、越南等国。我国如果不以法律形式对此进行约束,势必造成外国人挤占中国普通工人岗位或偷渡猖獗现象。
四、世界其他法律较健全国家对聘请外国人到本国工作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为确保我国法律的完整性,健全我国法律,需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关规定写入《就业促进法》。
鉴于以上四条原因,我建议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关规定列入《就业促进法》,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进行有效管理。
来信(3)
江西 赖远飞:建议对“就业歧视”作出明确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8月28日批准中国加入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应有相应的劳动法律保障就业领域的公平,反对就业领域的歧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也存在歧视,不仅存在对女性、农民工和残疾人的歧视,还存在对年龄、民族、外貌等歧视,影响了公民基本就业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在目前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要求保障妇女、残疾人等的平等就业权利,但由于缺乏对“就业歧视”的明确界定,容易造成很多误解,执行过程也难以操作。因此建议在就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中,对第5条“就业歧视”作出明确界定。具体建议: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身份、地域、身体残疾、婚育状况、乙肝病原携带等因素,对劳动者采取的具有消除或者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因工种或工作岗位特点需要、依法进行特殊保护需要以及为消除现存不平等、推进社会公正的需要而采取的差别对待、限制或积极措施,不属于就业歧视。2、如总则不能明确界定歧视定义,建议就公平就业设立专章,具体建议如下:第 某章“公平就业”。第一条界定就业歧视,法条如上文。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身份、地域、年龄、身体残疾、婚育状况、乙肝病原携带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完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服务、职业安全与卫生、消除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传媒发布招聘信息,不得违反第一、二条规定,应创造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的就业环境。第五条有关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解决、受理就业中的歧视问题。3、国务院法制局积极推进“平等机会法”或“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并建立相应机构,推动就业公平。
来信(4)
辽宁 石山:建议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所征收的个体工商管理费
应取消各地针对个体工商户所征收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目前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出现较大争议。
1、个体工商户目前承担的税费比例明显不合理,很大一部分的工商管理费已经大大超过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负担。
2、各地工商管理部门重收费、疏于管理,为本部门利益出发,不顾百姓意见,争相创收,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地位。
3、基层工商所核定征收费用无合理依据,随意性高、弹性大,极易滋生腐败。各地工商部门向地方财政上缴费用比例不高,财源易被截留。高征收性也超出了设立工商管理部门的初衷和工作范畴。
4、个体工商户创业难,难就难在成本高。减少个体工商户的生存负担,能及大的调动起全国各地中小城市下岗职工的自主创业热情,减少对政府的就业依赖,对创建和谐社会有着广泛意义。
来信(5)
江苏 沈志和:建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责任和义务
1.关于草案内容
促进就业涉及到政府的政策和就业环境,涉及到用人单位的招聘用人,涉及到求职者的择业和技能,也涉及到中介机构的推荐服务。但草案仅对政府的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服务作了明确,而未提及促进就业主体――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责任和义务。如用人单位的招聘公平、录用备案、对职工的权益保障和技能提升,求职者积极主动地求职择业、参加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等。
2.关于两个市场
由于体制的原因,原区别于求职者学历和身份的人才市场(人事部门主办)、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主办)的分体运作,已严重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人为造成就业市场的分隔,阻碍人力资源的交流和配置。实际上这种以学历和身份划定进场条件的做法,是明显的就业歧视,也给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招聘求职设置了障碍,增添了麻烦,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所以,许多城市已对两个市场进行了有效贯通,有的城市在考虑新建人力资源市场时进行合并整合。而草案的表述,固化了两个市场的分据,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另外,同时由两个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对同一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违规处罚,也不是通行的做法。因此,建议立法机构顺应形势,随从民意,将两个市场合并,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3.关于服务机构
草案只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服务,但未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地位、作用和经费来源。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既担负着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又担负着劳动力管理,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解决。同时,建议增加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增加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内容,提高服务效率。
4.关于违法处罚
草案仅对违规违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和提供虚假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明确了处罚标准,而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在明确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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