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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

王三运刘伟平参加审议并发言

浏览字号: 来源: 甘肃日报 2016年3月12日

    甘肃日报北京3月1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甘肃代表团今天在驻地举行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代表们认为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定慈善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非常及时、非常必要,表示赞同。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参加审议并发言。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主持全体会议并发言。

    罗笑虎、马世忠分别主持分组会议。王三运代表说,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立法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慈善法(草案)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划定慈善边界,突出扶贫济困作用。采用“大慈善”概念,把慈善提升到公共服务层面,廓清了未来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特别是按照中央精神,明确规定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实现了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效对接,昭示了党和国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创新慈善体制机制。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行政管理方式等进行了设计与完善,在降低慈善组织设立门槛、适度放开公开募捐资格、引入慈善信托等创制性规定方面体现了“宽进”,在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等方面对慈善组织的“严管”进行了规范,总体上体现了“宽进严管”的精神。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针对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财产管理使用、募捐方式、捐赠方式、服务提供、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利于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

    刘伟平代表说,慈善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社会领域重要法律的高度重视,运用最高层次的审议程序来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集中民智、凝聚共识,来昭示党和国家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决心。建议草案在第九章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前增加“在国家指导下”,这样有利于收入差距大的贫困地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优惠力度更大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此来引导慈善活动和帮扶资源更多汇集到脱贫任务重的地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虞海燕、连辑、罗笑虎、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孙效东、夏红民、马世忠、梁明远、路志强在审议时发言,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陈传书、李家民、田成、毛生武、周强、张令平、陈克恭、杨东、朱纪、彭长城、赵满堂、石寿芳、刘天绪、雷通霞等代表在审议时发言。

    代表们认为,制定出台慈善法顺应了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新期待,符合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形势要求,很有必要。制定慈善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慈善组织和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赞成草案中关于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赞成草案其他各项内容。

    代表们建议,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必须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细化实化措施,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如何管理、怎么监督的问题,真正把慈善事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建议对慈善法的适用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界定应该更清晰;建议做好与税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对接;建议增加捐赠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免除义务;建议将信托监管职责明确由民政部门行使。(徐爱龙 白德斌 尤婷婷 吕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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