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西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

强卫鹿心社刘奇参加

浏览字号: 来源: 江西日报 2016年3月12日

江西日报北京讯  3月11日上午,江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

强卫、鹿心社、刘奇、毛伟明、马志武、刘昌林、殷美根、陈达恒、胡振鹏、张忠厚参加。洪礼和主持。葛晓燕列席。

赵白鸽、凌成兴参加审议。

代表们一致认为,慈善法草案对于我国慈善行为和相关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和细致的规定,符合当前实际,回应了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实践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实施后将对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洪礼和代表说,作为我国慈善领域首部专门法律,慈善法是我国慈善立法乃至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填补了我国慈善领域基本法的空白,将极大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建议对捐赠后捐款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特别是签订长期捐赠合同的,可赋予其一定期限的“后悔权”,经有关部门确认属实,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凌成兴代表说,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建议将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张定龙代表说,制定、颁布、实施慈善法意义重大。慈善法颁布实施后,相关管理部门及慈善机构要起主导作用,引导慈善事业走上正轨,避免有的组织和个人打着慈善的幌子追名逐利,以提振国民行善的信心。

龙红代表说,慈善法对我国各种慈善活动和各项慈善事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具有重大意义。在出现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情况时,慈善法草案是以民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问责为主,追责力度还不够大,建议增加相关表述内容,加大处罚力度。

徐毅代表建议,对第八十四条“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的规定加以细化,以便于具体操作落实;在第二十八条增加“具有款物募集优势的慈善组织,可以将募集的款物转介给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开展活动”,以进一步提升慈善款物的使用效益。

卢金生代表说,为避免出现幕后交易、附条件捐赠、投机套利和侵吞税收等情况,建议草案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适宜“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具体情形,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桂芬、吴英、侯玉雯、何炳钦等代表也就慈善法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刘勇、张武明)

责任编辑: 别致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