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24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草案)》,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的议案。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通过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的决定,通过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决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任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