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9年10月25日至31日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部分委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院“通告”的情况报告,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情况的报告,关于监察机关今年以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情况及下一步工作的汇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团出席各国议会联盟第八十二届大会工作报告。审议了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几内亚比绍、马里、科特迪瓦、喀麦隆情况的报告(书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任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