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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时建议

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者终身追责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9年4月30日 08:15:43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文/图

    4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指出,草案二审稿整体框架结构已经比较合理,针对疫苗全链条监管的一系列规定已经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规范疫苗生产、流通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考虑得很周密。

    与此同时,围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实施接种时的告知情况、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与会人员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应当制定异常反应诊断标准

    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杜黎明委员指出,目前全国缺乏统一的诊断标准,各地掌握标准不一,并且出现同一种疫苗引起的相同异常反应病例在不同省份或地区的鉴定结论截然不同,容易引发纠纷,甚至造成社会不安定。因此,建议细化异常反应的判定原则,制定异常反应诊断标准,并以国标形式公布执行。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建议,在“应当给予补偿”后面加上“并保障其终生合法权益”,并在第三款规定中明确“以全额报销医疗费、足额发放生活费为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沈志强认为,法律制定应当有一个基本原则,尽管是小概率事件,但对发生异常反应的家庭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而这种损害至少给受害家庭带来4代人的意外伤害,仅以家庭的微薄之力难以抗争。因为这是为了响应国家免疫规划造成的损害,这个损害就等同于因工致残的成年人,应当以“全额报销医疗费,足额发放生活费”为基本原则制定办法。

    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办法

    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田红旗委员认为,这一规定是对疫苗接种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用以适当填补因异常反应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给接种人及其家属带来利益减损。但是通过草案二审稿对于具体补偿办法制定主体的规定,并不能准确得出具体补偿办法的制定主体究竟是国务院还是各省级政府,或是前后二者联合制定,存在文义歧义和制度漏洞。

    “为避免地域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不同省份间异常接种反应补偿上的显著差距,应当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准和浮动区间,而各省级政府应当依据统一的基准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浮动区间内制定本省的具体补偿办法。”田红旗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建议,统一异常反应病例补偿标准,由国务院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

    “因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无法避免的极小概率事件,严重的反应会给受种个体或家庭带来灾难性的伤害。比如脊髓灰质炎接种的异常反应,江西省补偿60万元,北京市补偿140万元,补偿政策的差异、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各省异常反应病例补偿的互相攀比,因此建议全国统一补偿标准。”胡梅英说。

    在实施接种时应当询问病史

    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对于因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李飞跃委员说,病人排队等候接种时常常人满为患,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时很匆忙,很少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不良反应等,最多问问小孩有没有感冒生病,告知接种后几天内不要洗澡,大多做不到前述规定。

    “因此,建议以书面告知的方式,详细告知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李飞跃说。

    姒健敏委员认为,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时,除了告知义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义务是询问病史,因为有一些传染病接种者可能已经得过,有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他已经在特定时期打过了,或者密切接触了传染病人如肝炎后,已隐性感染过了,所以不问病史接种,可能会有很强烈的免疫反应。

    建议列举主要犯罪表现形式

    草案二审稿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冯军委员说,疫苗一旦发生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对疫苗要实行最严格的管理。从疫苗案件处理来看,光靠经济手段解决不了问题。建议将这一规定由法律责任部分的最后一条调整至本章第一条,同时把主要的犯罪表现形式列举出来,明确有这些行为的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以突出和增强刑法的震慑力。

    陈文华委员认为,这条规定过于简单,建议增加“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的表述。因为有些疫苗不是当时就能发现危害,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够发现问题,而且往往致人残疾、智障或者夭折,所以应该追究终身责任。

    “我们其他行业也有终身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比如金融行业,对贷款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对经济上产生的损失或者危害可以实行终身的责任追究。疫苗比贷款涉及的范围更大,涉及的危害性更重,所以我觉得应该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人员实行责任终身追究。”陈文华说。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