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时建议

以附表形式明确规定平均税额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12月27日 08:17:47

    法制日报讯 记者蒲晓磊 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草案对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意义重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予以通过。同时,一些委员针对一些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

    刘修文委员指出,草案第四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这一平均税额,是国务院综合考虑人均耕地面积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定的。而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则是考虑人均耕地面积因素,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设定的。

    “这两个税额标准,考虑的因素不尽一致,设定的地域范围也不一样,是两套不同的税额标准体系,一个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另一个则不加以明确。这既不符合立法法关于税率的确定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要求,也不利于增强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在草案中以附表的形式明确规定平均税额。”刘修文说。

    廖晓军委员同样认为,在立法的技术上,在草案中以附表的形式来明确规定平均税额的做法是可行的。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可以直接作为耕地占用税法的附表,技术难度并不大,有利于增强立法的规范性,并且在实践中平均税额与税额幅度的标准相衔接,没有频繁的单独修改过,所以,建议研究修改草案的这一规定。

    在鲜铁可委员看来,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一款在确定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时,笼统地把“学校”二字概括进去,而没有区分私人办国际学校和非营利性的学校,这一规定应慎重考虑,“要有发展的眼光,北京现在私立国际学校已经不少了,将来进一步开放以后这种情况会更多。所以私人国际学校、高收费的盈利性学校与公立的义务教育学校是有区别的,不能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

    刘海星委员提出,考虑到耕地资源实际上越来越稀缺,耕地占用税的调节功能实际上是在衰减。因此,建议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动态调整税的标准,以确保耕地占用税的调节功能。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