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介绍
收到公民组织审查建议来信来函1229件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继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再次公开亮相。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过去一年,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内容总体上是适应实际需要的,是符合宪法法律的。”沈春耀说。
一年来,制定机关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1238件,其中行政法规4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640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83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3件,经济特区法规24件,司法解释18件。
一年来,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各类来信来函4578件,可以明确为审查建议的有1229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12件,占9.1%。
落实“有件必备”
备案全覆盖审查全覆盖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1月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12397件,基本实现了有件必备。
为推进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2018年2月,法工委向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督促梳理全部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并探索形成切实可行的备案工作机制。目前,八市共梳理出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1235件,正抓紧开展规章的纸质和电子报备工作。
实践中,地方“两院”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不少直接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对此,沈春耀指出,拟从明年开始逐步推动将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两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重点是将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法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
落实“有备必审”
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是我们工作的初衷所在、职责所在。”沈春耀说,一年来,法工委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
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提出:“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常委会办公厅向有关方面发函,要求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法工委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目前,31个省(区、市)均已反馈清理工作情况,共发现需要研究处理的法规1029件,已总共修改514件、废止83件,还有432件已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拟抓紧修改或者废止。同时,2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完成制定、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作,其中新制定15件、修改13件,其余3个地方拟于12月底前完成相关立法任务。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对22件审查建议书面反馈了研究情况和处理结果。“对收到的审查建议,我们逐一进行登记、研究。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通过衔接联动机制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对审查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建议办理完毕后,及时向审查建议人反馈研究处理情况。”沈春耀说。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收到的审查建议中,有不少是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的,涉及车辆限行、限号以及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等。对此,法工委今年集中开展了审查研究,重点针对有关道交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不当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进行。“下一步,将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沈春耀说。
有关方面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信用惩戒制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滥用信用惩戒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担忧;一些地方相继制定“地方金融条例”,带来了对金融管理是否属于国家立法专属事项、地方金融立法是否影响金融市场统一的不同认识……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少是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实施中有不同认识、需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的问题。
对此,沈春耀说:“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加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跟踪了解有关立法动态,防止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况,防止出现超越立法权限和违背上位法规定的情形。”
落实“有错必纠”
推动相关问题妥善解决
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开展审查研究,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研究意见等方式,加大监督纠正力度,推动相关问题妥善解决。报告中公开了多起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发起的备案审查案例:
推动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修改完善。2018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将“驯养繁殖物种”纳入有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二)中有关公司股东、董事清算责任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经沟通,最高院已启动工作,拟修改完善相关内容;
对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经沟通,该规定已停止执行;
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露天焚烧秸秆没有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罚款”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经沟通,两地人大常委会表示将进行修改完善。
2018年2月,法工委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督办函开展“回头看”,督促有关方面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完成。
2017年2月,要求对审计条例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内容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017年9月,要求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等控制措施和处理规定作出修改;2017年11月,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经督促,相关各地均已完成相关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工作。
此外,2018年,针对个别地方采取变通规避方式,以地方商标协会名义继续开展地方著名商标评比认定的情况,法工委也及时督促有关方面予以纠正。
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将该件审查建议转交司法部研究处理;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浙江省高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中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一定条件下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以及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进行研究,并督促及时予以纠正。根据反馈情况,相关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相关规定已经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