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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10月27日 08:53:25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朱宁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在京闭幕。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作为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制定以后,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改,这次是第3次作出修改。

    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为什么要增设这项制度?法律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提出的问题。

    王爱立说,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来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同时,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王爱立特别指出,规定缺席审判制度还有一个因素:“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个程序实际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他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的一个程序。”

    据王爱立介绍,鉴于是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了确保这一制度正确公正实施,立法机关对案件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类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而且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国内潜逃的适用。“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目的是保证缺席审判得到正确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王爱立说。

    此外,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设计相关条款时,新的刑诉法对缺席审判的管辖级别要求比较明确,即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要求法院要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还对委托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都作了一些明确规定,给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