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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保障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两高”专题询问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10月26日 08:15:18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作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磅之一,10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联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围绕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专题询问。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自2010年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两高”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此举不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积极探索,也是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具体举措。

    你问我答,一来一往,一上午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以及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回答了常委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11个问题。

    基本解决执行难标准是什么?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达到什么标准才叫基本解决执行难?谁来评判是否达到标准?是不是达到这个标准以后执行就不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率先发问,并点名周强回答。

    周强回应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个阶段性目标。“用形象的四个字来讲,就叫做‘内外有无’。”他具体解释说,“内”,首先是要解决人民反映的内部问题,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的问题;“外”,从外部环境来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以及外部干预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有”,指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无”,指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结案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不畅等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就是不能把执行不了的案件都纳入‘执行不能’范围,所以要严格控制标准,不能把‘执行不能’当做一个筐,把工作不力、执行不了的案件都往里面装”。

    对于谁来评判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否达标这个问题,周强介绍说,最高法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4个部门13家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客观评估,严格评估,“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防止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民事检察工作如何补短板?

    专题询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高友东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发出这样的询问:“很长时间以来,社会上包括检察机关自身都把检察机关主要看作是刑事机关,在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方面,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在工作开展上,都明显存在短板。下一步如何补短板?”

    “转观念。重刑轻民,这个观念必须改,检察机关也不例外。”张军回应说,“最高检有5个厅级单位负责刑事检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只有一个厅级单位在负责,从事刑事检察的有130多名检察人员,民事检察只有32人,编制还没用满,表明我们在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个宪法职责上是有短板的”。

    “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无法落地。”据张军透露,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重点抓办案,“现在的局面是,最高检的案件推不开门,大量积压,省一级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案件也是推不开门,自己办案还不能及时有效办结,对下指导就更不力了”。

    张军说:“衡量检察监督工作成效如何,不是抗诉了多少案件,抗诉成功率有多少,提出检察建议有多少,被采纳了多少。最高检特别强调抗诉案件不在数量,应该有观念上的转变,就是要保证质量,能不能通过典型案件、倾向性的问题、某一类案件的问题,抓住、抓准、抓出成效,自然就会影响一类案件的处理。”

    如何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查人找物难题?

    解决执行难,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人,找到财产。“很多被执行人玩失踪、玩消失、隐匿财产。但法院的力量有限,手段也不够强,很难精准地找到被执行人,且很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比较复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关心的是如何解决执行工作中查人找物难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首先,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对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其次,将加强和公安部门、信息产业部门的合作,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最后,在立法上尽量推进提供更多的手段。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刘钊说,下一步,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方面,公安部将与最高法进一步加强合作,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对重点执行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在现场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将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处置。同时依法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进行网上追逃。

    如何更好地规范律师、仲裁、公证行为,防范虚假诉讼?

    “在虚假诉讼中,法律从业人员参与的情况时有出现,有的甚至是个别不良律师在出谋划策,具体操办。同时,这几年出现了一些仲裁员、公证员参与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轰动社会的案件。请问司法部,在防范虚假诉讼方面,如何更好地规范法律中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向司法部提出询问。

    对此,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回应说,司法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坚决予以整治,切实予以规范。

    关于防范律师参与虚假诉讼,一是加大对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这类问题投诉的查处力度,无一例外地从严查处,从严追究。二是健全相关的监管制度,完善律师行为的信用记录制度,修改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三是对参与虚假诉讼,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将密切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责任追究。四是进一步加大诚信规范执业的警示教育,及时公布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律师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在防范仲裁员参与虚假仲裁方面,一是做好仲裁法的的修改。二是司法部正在牵头制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目前已经按照中央深改委的意见修改后重新报送。三是抓紧筹备中国仲裁协会。四是加强仲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当事人信守承诺制度。五是加强仲裁内部的监督。

    在防范公证员参与虚假公证方面,一是加强日常执业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公证员,根据性质、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并坚持网上公开通报。二是加大向有过错的公证员经济追偿的力度。三是加快推进公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证行业信用状况“红名单”和“黑名单”。同时,将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当事人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建立全国公证管理平台,实现公证业务办理的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保证公证质量。还将开展经常性的对公证质量的网上检查抽查,切实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管水平。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