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建议
完善监管体制制度守住农产品安全底线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一方面,一些地区特别是重金属矿区周边耕地内源性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如湖南省花垣县血铅事件、江西省九江市镉米事件、河南省新乡市镉麦事件。另一方面,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等外源污染不断向农业农村扩散,加剧了土壤污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说。
10月24日上午,吉炳轩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要在2018年底完成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有针对性地治理污染农用地;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镉等重金属进入农田的链条,降低重金属超标风险……报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的建议。
报告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坚决守住农产品安全底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在生产流通等环节都存在风险隐患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的工作着力点主要放在保证农产品数量上,对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不够,在生产、流通等环节都存在风险隐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从生产环节看,我国有两亿多农户,户均耕地只有7亩多,6000多万生猪养殖户,年出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比例仅占44%。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生产经营主体小而分散,组织化程度低,农业投入品使用不规范,农产品分级和包装技术水平低,制约了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追溯管理,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也增加了监管难度。
从流通环节看,我国农产品加工、冷链运输、储藏等技术水平低,冷链运输能力不足,果蔬、肉类、水产品的流通腐损率分别达到25%—30%、12%、15%,给市场监管带来风险;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格局呈“买全国、卖全国”的状况,活鸡、活猪、活鱼等长途贩运、现宰现吃,导致运输途中非法添加、疫病传播,加大了质量安全风险;农贸市场等仍是农产品主要销售场所,散装农产品标签不规范、进销台账不规范不齐全比较普遍。
对此,报告建议,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重点领域,加强产销全程管控,严防、严管、严控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在生产环节,鼓励生产厂家进行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创制符合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需求的新产品。在流通环节,督促经营者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制度,探索建立定点专营制度和实行追溯管理。
少数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屡禁不止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目前仍有部分生产经营者对法律法规存在了解不深、认识模糊的情况,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道德意识、法治意识特别是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少数生产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制假售假、掺杂使假、违规添加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屡禁不止。一些生产经营者还没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用药、销售、投入品出入库等记录缺乏或不完整不规范,出现问题后溯源困难。一些生产经营者者缺乏应有的知识和技术,传统的生产经营意识还很浓厚,存在滥用农药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提出,在监管环节,重点围绕禁限用农药和兽药销售和使用、生产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关键环节,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检打联动,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使用环节,加强投入品科学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引导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投入品,督促生产者严格落实间隔期休药期规定。
公众对质量安全知识缺乏科学认知
2018年上半年,网络上先后出现“吃草莓容易感染诺如病毒”“喝茶等于喝农药”等多组谣言,使得一些消费者无所适从。2015年爆出的“毒草莓”谣言致使当年全国多个地方草莓滞销。北京昌平草莓温室大棚草莓日销量下降了82%,二周时间便损失了2600余万元。
报告指出,一些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安全状况信息缺乏科学认知,而且随着互联网和信息化的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个别问题、局部问题,往往会通过网络等传播途径,迅速发酵蔓延影响到全局。若处置不当会影响到民生、产业发展甚至社会和谐稳定,亟需加强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地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要认真落实普法责任,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增强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知晓度和自我防护能力。”报告建议。
应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
各地普遍向执法检查组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实施12年以来,从未进行过修订,有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一些新问题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一些法律条文的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
法律责任部分有些条款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分段监管和两法并行的实际情况造成食用农产品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的产品属性发生转变,容易产生执法过程中的监管缝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要求存在不一致情况,实践中部分地方出现两法混用、择法而用的现象。
对此,报告认为,应当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中突出质量导向和全程监管,拓宽法律调整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保证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