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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对“移管被判刑人”作出专门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2日讯 记者 蒲晓磊 今天下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对“移管被判刑人”作出专门规定。
此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我国已与一些国家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司法机关也有不少这方面的实践,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多部门进行了反复深入的研究,普遍认为,近年来,我国与外国相互移管被判刑人的需求日益增长,监察法、反恐怖主义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对移管被判刑人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与一些国家已签订了一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也有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我国在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移管被判刑人合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为规范移管被判刑人工作,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专门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移管合作。
在各方面就有关问题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规定中增加“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明确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主管机关职责;增加一章“移管被判刑人”作为第八章,规定对于被判刑人是接收国国民、其行为根据两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且两国及被判刑人本人三方均同意移管的,可以将被判刑人移管回国执行刑罚,并对相关办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