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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8年8月29日 09:30:34

    8月27日,电子商务法草案再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已经是这部法律草案第四次进行修改了。

    促进电商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国家统计局今年2月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我国网上零售额已达71751亿元,比上年增长32.2%,其中网上商品零售额54806亿元,增长28.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5.0%。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社会产生日益深刻的影响。如何为其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一直提出相关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自2013年12月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织成立由国务院多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吸纳地方人大、院校专家、部分电商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起草工作。

    在电商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其立法原则就很明确: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一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二是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同时通过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

    电商法草案的历次修改中,充分发挥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各界也都广泛参与了讨论。8月2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所作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各界在评估立法内容时总体评价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充分征求并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达成了最大的社会共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侵权罚款数额大幅增加

    前不久,电商平台拼多多因“山寨”泛滥问题,陷入了一场不小的舆论漩涡。8月1日,上海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约谈拼多多,对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山寨”产品、傍名牌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检查。

    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商法中也是重点,从草案三审稿到草案四审稿都予以专门规定,在几轮草案修改中基本保持了一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黄汇表示,互联网“山寨”侵权现象,从经济因素来说,知识产品开发创新的高投入与“山寨”侵权的低违法成本之间还有落差。

    此番草案的修改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成本。此前草案三审稿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作了规定,而此次公布的草案四审稿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将罚款数额由“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了“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在立法的平衡保护上,专家表示需要在执行上更进一步细化。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表示,当前草案包括知识产权条款在内的内容增加了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立法中回应关切、平衡利益的难度不小,未来还需要实施细则及时跟上。

    “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浙江宁波的吕先生网购了某品牌的灶具等产品,但厂家安装时用的胶气味很重且没有包装标识。不久家人身体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反应,经仪器测试发现甲醛超标达4倍,但在维权时却困难重重。

    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业本地化、“面对面”的特点,尤其是小额网络消费时,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难是不争的事实。电子商务法修改思路之一,就是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前几轮草案修改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作了必要的补充完善,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

    与此同时,电商法草案对权利保护的规定也需要与现行法律相衔接。有专家此前曾对草案三审稿中的“连带责任”规定提出意见,认为可能导致不同法律在适用上“打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此前电商法草案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其严格程度超过了侵权责任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践当中可能导致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就如何适用发生分歧。

    “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律界人士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相一致。”在8月2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中显示,这样规定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人民日报记者 张 璁)

责任编辑: 张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