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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税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8月28日 08:27:21

    法制日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蒲晓磊今天,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称,从实际情况看,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

    关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草案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税款;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关于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和应纳税额,草案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为适当平衡各地税负,草案规定国务院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0%。

    关于税收减免,草案规定了四类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两元的税额征收。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予以免征。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期限,草案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