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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留空档真空确保检察监督全覆盖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6月26日 10:35:38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日分组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认为,修订草案规范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国情,体现时代要求,总体上表示赞成。

    与此同时,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此次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与此次一并提请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实现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全覆盖。

    两院组织法相关规定应做好衔接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明确了“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但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里面没有明确相应内容。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两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法院和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方面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王刚委员说:“各类新型专门法院相继成立,对专门案件的集中管辖、提高审判效果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给审判监督带来一些新问题,比如专门管辖的这些法院,都是对某类案件集中审理管辖,而当地的检察院没有专属权,给检察工作带来现实难度。”他建议两院组织法应当在机构设置上有个对应。

    “我感到法院的设置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化,检察院的专业化程度,目前来看跟不上法院的专业化程度。这对未来的监督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谢经荣委员指出,目前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法院和检察院的设置不太一样。他建议,两院组织法做好衔接,比如,专门法院对应专门的人民检察院,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监督。

    景汉朝委员也注意到,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关于专门法院和专门检察院的规定表述不一致,“从立法技术和协调性来讲,这两个组织法的表述应当一致起来”。

    陈福利委员指出,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有很多地方仍存在着并不完全匹配或一致的问题,导致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不能全覆盖。建议把两院组织法作一些横向比较,使相关制度更加理顺。

    做好顶层设计确保检察监督有力实施

    “监督机构的设立上不能有真空,否则后面就无法操作,现在有的监督很困难,没有对应的机构设置是一个原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认为。

    周光权指出,从我国宪法和法律以及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发展史来看,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是对应设立的,有一个法院就有一个对应检察院监督。但是现在有了这么多专门法院和巡回法庭,却没有对应的检察院,这就需要中央作一个统盘考虑和顶层设计。“如果说按照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权,那么对应的审判机关就应该接受检察机关代表人民所作的监督,有专门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应设置专门的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对应。对巡回法庭也要设立对应的巡回检察厅。”

    “当然,不是说最高人民法院设6个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设6个巡回检察厅,但是可以在最高检察院机关里设一两个巡回检察厅。”周光权认为,如此就在法律设计上不留真空和空档,确保监督有力。

    王刚也注意到关于巡回法庭设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规定并不一致。“一些委员认为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性质不同,责任更为重大,对其庭长、副庭长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作出专门规定。既然是这么重要的一个法庭,跟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不一样,在巡回法庭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怎么发挥?检察院没有相应的巡回检察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里面也没有规定设置相应机关,这种不对等应该关注。”

    继续充实完善检察监督职权程序性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在韩晓武委员看来,该规定意义重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程序一直缺乏立法支撑。虽然有法律规定,但缺乏程序方面的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有时很难操作,检察机关监督工作有时得不到应有的支持配合,监督意见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反馈回复。”

    但韩晓武同时指出,修订草案相关规定还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要更实一些,增强可操作性”。他建议将这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核实、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