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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分组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时建议

通盘研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4月28日 09:00:42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常委会委员认为,为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宪法和监察法修改情况,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是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意义重大,有关修改内容体现了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体现了改革实践的成果和进展。与此同时,常委会委员也对修正草案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正确处理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

    修正草案中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此,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指出,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修正一定要坚守程序法的原则,实体法的内容尽量不要放在程序法里。

    陈斯喜委员指出:“首先,‘从宽处理’概念不太清楚。刑法第四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量刑问题,规定哪些情况可以从轻处罚,哪些情况可以减轻处罚,并没有关于‘从宽处理’的概念,这个‘从宽处理’对应的刑法,应该是指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明确写清楚‘从轻、减轻处罚’。其次,刑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已经专门对从轻、减轻进行了规定,现在修正草案中规定了从宽处理的内容,这和刑法关于量刑的规定有冲突。关于量刑的规定应该放到刑法第四章关于量刑中进行规定,而不是放在刑诉法。建议这条内容放到刑法修正中进行修改,不应该放到刑诉法中进行规定。”

    “修正草案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实体法上的从宽处罚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设定一个实体的从宽处罚合不合适?这是一个问题。”于志刚委员说,这一规定实际是为了解决认罪认罚情况下的程序从简问题,但这里只体现或表现出了实体从宽,而程序选择、程序从简问题没有表明这一意思。建议在制度创设时,有些条文还是要再进一步斟酌。

    涉追逃追赃不应获得法律援助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创设,即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目的是为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对此,信春鹰委员指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限于此。其不仅仅针对追逃追赃,还包括因犯罪嫌疑人死亡、重病等不能出庭多种情况。“追逃追赃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和一般的缺席审判对象相比有特殊性,比如潜逃境外的人不是没有能力,而是拒不回来”。

    修正草案规定,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这一规定,信春鹰委员认为应再做斟酌。

    信春鹰委员说:“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法律有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并专门规定了哪些人、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国家法律援助。可以申请国家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都是以国家或者政府机关为义务方的,比如请求国家赔偿,或因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等。涉及到追逃追赃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他不出席审判不是因为没钱、没有能力,而是为了逃避管辖。无论如何都不应是法律援助的对象,这是社会公平的底线。”

    值班律师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修正草案增加了关于“值班律师”内容,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刘季幸委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值班律师不负有辩护职责,只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的职能,建议修正草案中不使用“辩护”的概念,改为“法律服务”。

    刘修文委员则建议进一步从程序上落实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特别是侦查阶段的参与权,“这是全面落实中办、国办2016年6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的迫切要求,也是进一步做好与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衔接的现实需要”。法制日报北京4月27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