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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有委员建议

允许法官检察官高校兼职应慎重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1月2日 08:29:58

  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王明雯委员认为,允许法官、检察官在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兼职是可以的,但应当作一些限制。比如在待遇方面应该作出规定,禁止给法官、检察官高额的讲课费。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文/图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两官”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中,常委会委员认为,“两官”法修订草案贯彻了中央的决策部署,总结和充分反映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适应了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需要,对推进“两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都是很有意义的。与此同时,常委会委员对“两官”法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内容也提出了修改建议。

    有委员反对给法官检察官兼职开口子

    在法官管理和检察官管理章节中,即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官、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对于这一规定,常委会委员发表了不同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等。

    王明雯委员认为,允许法官、检察官在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兼职是可以的,但应当作一些限制。比如在待遇方面应作出规定,禁止给法官、检察官高额的讲课费。

    何晔晖委员、欧阳淞委员建议在后面加上一句话:不能影响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何晔晖说:“现在从事教学科研的法官、检察官兼职大部分都是资深法官、检察官,很多法官、检察官也都希望在职期间可以到学校里兼职讲学。退休之后再从事这项工作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如果在职期间把副业变成主业的话就会影响他的工作,且公务员法对这种情况是禁止的。所以希望在这一条款当中加上一定的限制条件。”

    郑功成委员则反对给法官、检察官兼职开口子。理由是:高校等均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也涉及到兼职者可否取得额外收益的问题,它同样会损害司法公正。此外,法官法修订草案规定不允许法官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营利性团体兼职,但是没有包括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因此,禁止兼职只限于营利性组织是不妥当的,法官不应该在任何组织兼职,兼职的规定还是应该严格为好。同样,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兼职的问题,也是和法官法修订草案一样规定的,检察官也不宜在高校、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兼职了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他认为,一切公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均不得在其他组织兼职,司法机关的法官更要从严,禁止通过兼职方式导致利益输送。

    王明雯赞成郑功成的意见:规定营利性组织,意味着非营利性质的就允许兼职,这样范围就比较广,会留下漏洞,对法官的声誉也会有影响,最终对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中立性、公正性、公平性也会带来影响,因为这里有利益方面的关联。建议把“营利性”这样的表述删掉。

    “法律职业”如何界定应明确

    此次“两官”法修订草案分别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法官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对此,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应再进行斟酌。

    郎胜委员说,法院的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在正常情况下从法官中产生,一般没有问题,但是“应当从法官中产生”可能就有点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实践当中,不同司法机关的干部交流,比如检察院处长到基层法院当庭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到基层法院当副院长等,在基层大量存在。此外,为拓宽法官的来源,从一些专家学者中吸收一些优秀的专家学者担任法院领导,也是现实中存在的。比如有的法学院院长直接到了高级人民法院当副院长,一些教授当副庭长等。“修订草案的这一规定,等于就把这个大门关死了,而且也不符合畅通人才相互之间交流渠道的精神。所以这一条规定需要再斟酌。”

    王其江委员也建议修改这条规定。首先,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的精神,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再审批案件,这是一个行政管理职务,而不是法律职务,所以法官法没有必要对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职责、任职条件作出规定。其次,这一规定到基层问题更突出。这次员额制改革要求入额的法官、检察官不能超过法官检察官人数的30%,比如一个30人到50人的法院,按照30%的比例只有10个左右的法官名额,按这条规定,有些基层法院的入额法官,也只能是这些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法官无法入额。

    王明雯说:“‘法律职业’怎么界定,哪些属于本法规定的法律职业经历,都要明确,组织法中没有写明。也有人质疑,院长要不要办案,如果院长要具体办案的话,他应该是法官,但他不具备法官的资历怎么来办案?据了解,现在都要求院长要一线办案,法官法修订草案的规定是不是对院长的要求低了一点,感觉比副院长的要求还低一些,我认为这是有问题的。”

    苏泽林委员也建议删除法官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院长、检察长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选出什么样的人也都是符合条件的。”

    建议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年龄

    法官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最低年龄均是23周岁。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一年龄要求太低,建议适当予以提高。

    苏泽林指出,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规定都是23岁,但是陪审员却是规定28岁。按理说法官、检察官的年龄应该更高一些,除了要有专业知识以外还要有经验积累。实际上23岁是不可能当法官、检察官的,因为还要有五年工作经历,如果在法律中把这个标准提高一点,也能够满足社会心理需求。

    王明雯认为,按照目前的学制(在法官、检察官的条件里规定了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如果6岁入学,本科毕业,就有22年的学制,然后要通过司法考试,还有五年的法律工作经历,还要参加公务员的招考,这样一算下来,至少加上五年,就是27岁了,如果再加上其他的,27岁可能都不够。“大家都有一个期许,认为法官、检察官应该是老成持重、阅历丰富的,如果一个23岁的年轻人刚刚大学毕业,让他来做法官、检察官,他缺少相应的社会阅历,他对案件的认识、对案件最后作出的判断是会受到影响的,也不可能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裁判。”基于这样一些理由,王明雯建议把23岁改为28岁或者30岁,或者不作明确规定,只要满足条件,任职年限可能就超过27岁了。

    董中原委员建议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由年满23周岁修改为年满27周岁。理由是,鉴于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重要性,要求法官、检察官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工作经验和人生历练,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也规定了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年龄是心智成熟的基本标志,按照达到本科以上的学历和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要求,其年龄通常会在27岁以上,对照公证员法规定的公证员任职年龄为25周岁以上,法官、检察官任职年龄规定为23岁显然太低了,因此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年龄条件确定为年满27周岁比较适宜。”

    建议再适当体现一些员额制规定

    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对员额制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此,沈春耀委员建议,把法官员额制和检察官员额制再很好地研究一下,在这次修订“两官”法中加以适当体现。

    “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进员额制改革,员额制改革的力度很大,内容也很丰富。但‘两官’法修订草案似乎只是规定了一个编制问题。”沈春耀说,这项改革很重要的一个思路就是“谁审判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突出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实绩,把权力和责任压在员额制法官和检察官身上,不再实行领导审批案件。推进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这样突出了以审判为中心,所有的东西都拿到法庭庭审上,充分调查、质证等。所以,这项改革是一个重要内容。

    此外,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还要向基层、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方倾斜,着力解决法院、检察院按行政层级和区划设置带来的不平衡矛盾,这方面改革还有很多内容,沈春耀认为,“两官”法修订草案现在还不是太充分,建议完善一下。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