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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取消同类限制规范组织行为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12月28日 08:29:55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介绍了此次修法的相关情况。他指出,修改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要顺应农业发展新变化、新理念,体现时代发展新要求,构建更为完善和良好的制度环境,更加充分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带动和示范引领功能,在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增收脱贫致富等方面作出新贡献。

    张福贵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行以来,为我们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实有入社的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建设有机衔接的重要力量,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张福贵也指出了修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一些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的生产经营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发展方向发展,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内涵予以重新界定,并作出相应规范。另外,一些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内部治理机制。一些地方的专业合作社为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共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和保障它的发展。

    张福贵介绍了此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为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专业化基础上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比如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另外,对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也作了补充和完善。三是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