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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初审 明确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3日 08:41:26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这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表示,立法目的有三: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草案在第二章“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中,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同时也明确了公民相应的义务,提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草案明确,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模,坚持公益性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

    草案将医改中重点推出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加以推进。如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方面,草案明确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科学转诊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再如,在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国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等。

责任编辑: 张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