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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可提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11月6日 08:21:12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针对社会上有观点认为,一些标准的修订、制定并不很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并不完全适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新的标准化法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对保证标准的时效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及时修订废止一些老化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并作了一系列规定保证标准的时效性。

    杨合庆介绍说,一是明确要求对于保障安全和满足经济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标准的制定部门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二是发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并且赋予了很多的社会主体提出标准立项的建议。“这是法律专门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决定是否立项。”三是要求制定标准的部门要建立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信息反馈和评估的制度,及时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此外,杨合庆介绍说,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标准的复审制度,规定了复审周期。“如果在复审过程中发现标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地修订或者废止。”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