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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反不正当竞争法着力让市场竞争有序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7年11月2日 09:01:45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草案。

通过前两次的审议,此次的修订草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行业组织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对象、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问题、监督检查人员的保密义务与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作出了新的规定。

对“刷销量”“刷好评”说“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恰逢其时、顺势而为。

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问题比较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草案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了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草案还增加了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此外,草案增加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并相应增加监督监检查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给监督检查权力“画个圈”

在分组审议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提到了草案第十三条,这一条对于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条实际上是非常厉害的。因为我在企业工作过,所以我知道有的时候企业无缘无故被查,账也无缘无故被封,过了几天又什么事也没有地给解封了,很影响企业的生产。”他建议在第十三条的第二款后面增加一句话,即“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时应当出示批准文件”。

贺一诚委员同样针对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提出了问题,“关于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这要研究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是否可以做到查封、扣押有关企业及个人的财物,有没有这个非行政的权限?”

贺一诚表示,如果按照这条的规定执行的话,这个部门的权力是很大的,企业及个人的财产都可以随时受到这个部门的查封和扣押,企业及个人的财产缺乏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关于草案第十二条“禁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提出了建议。

李大进认为,关于不兼容的问题,从现在互联网市场来讲,“不兼容”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市场竞争的常态,而不是恶意竞争的手段。“恶意不兼容”中的“恶意”更多的是主观判断,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对“恶意”的法律定义包含哪些内容,此外,中国关于“恶意不兼容”的判例极少,没有足够的案例支撑。

关键在于如何“落地开花”?

经过两次审议后,白志健委员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三审稿比较完善,比较成熟。杨震委员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很有帮助,希望本次常委会会议投票通过。

万鄂湘副委员长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经过二次修改后有了很大的进步,建议将草案提请这次会议表决,吕薇委员同样建议提请会议表决。

吕薇进一步提出,下一步的关键是在执法中应该注意加强部门的协调,分清责任,“因为法里的条款涉及各个部门的管理事项,所以在执法中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分清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王填同样十分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以后怎么落地执行的问题。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两项条款规定了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职责。王填希望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类似烟草局等特殊主体一样要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

“我希望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么一部重要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能够让市场的所有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到竞争当中,而不是某一个地方、某一个部门的法律。”他说道。(见习记者 万紫千)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