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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等三项改革试点期限拟延长1年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11月2日 08:55:59

    法制日报讯 记者蒲晓磊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草案提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综合考虑试点地区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进度,建议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期限延长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将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

    草案提到,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在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益、积累制度改革经验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效果初显,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取得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始破题。

    草案同时认为,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解决的问题,包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系重大,需要在试点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阶段,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综合效益显化尚需时间。

    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草案建议延长试点授权期限。

    草案显示,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继续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改革试点,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立法程序做好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