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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请审议侮辱国歌拟入刑 最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7年11月2日 09:02:54

人民法院报讯 (见习记者 万紫千)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议案。草案规定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表示,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王超英说道。

责任编辑: 沈娟